見證愛情的現代月老:公證結婚
文|簡單
圖|聯合報系資料
結婚很有事!就算沒有結過婚,相信一定也曾耳聞身邊朋友的經驗談,說著結婚過程有多麼繁瑣。結婚細節有多燒腦,早在日本時代就困擾著許多有情人,當時臺灣文化協會等知識青年們不僅提倡減少聘金甚至廢除聘金制度,更主張「與廢止聘金同時要實行新式結婚,才有文化向上可言。」
那時,有識者主張新式結婚,目的在於「廢虛禮,節冗費」,一旦廢止繁文褥禮,「既可節省冗費,又得減耗心神」,一舉數得。這種呼聲,直到戰後仍然響亮,而戰後又更進一步地讓這樣的呼籲進入法律之中,那就是——公證結婚。
戰後的臺灣民眾,遇有婚喪喜慶時,習慣大張旗鼓地表達對事情的重視,因此每逢結婚的場合,大肆宴客就是免不了的。政府有鑑於此,在1946年至1948年之間陸續頒布各種節約辦法,鼓勵崇尚節約的社會風氣,無論是在民生消費或婚喪宴飲上,都希望民眾能夠自制。例如,1947年,臺灣省政府曾頒布訓令〈慶弔節約實施辦法〉,其中規定「慶弔招待應以茶點為原則,並禁止濫發請柬。」
這股提倡節約的風,也吹到「結婚」上。臺灣在一九四六年開始舉辦公證結婚,著眼的就是禁絕鋪張浪費。到了一九五○年代,在政府提倡節約的風氣,無論是娛樂消費或迎神賽會,均禁止豪奢,據報載,1951年,臺北市府為提倡節約及轉移社會風氣,曾擬定「臺北市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節約辦法」規定「婚嫁不得索取聘金及舉辦華麗嫁妝」,且「婚嫁儀式,以簡單為原則,並獎勵公證結婚,或參加集團婚禮」(〈婚喪喜慶節約辦法 市府日內公告實行〉,《聯合報》1951年10月18日,第3版)台北地方法院也在1951年的雙十節這天,首度舉辦公證結婚儀式,這一年就有千餘對佳偶,在法院的見證之下結為連理。
公證結婚SOP
當時公證結婚的流程是這樣的:想要透過公證結婚的雙方,只需要年滿二十歲(未成年須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準備好國民身分證與個人印章,相偕前往地方法院填寫公證申請書,並繳交所需費用,再由二名證人簽名蓋章,在法院公證庭舉行簡單的結婚儀式,雙方交換戒指,公證人宣讀結婚證書後就完成了公證結婚的手續,成為法院認證的合法夫妻,而申請費用包括申請書2元、公證書3元、公證費與繕寫費15元6角,共計20元6角,也是一般民眾可負擔的金額。與傳統儀式婚繁瑣又冗長的程序相比,公證結婚是不是顯得簡便許多呢?
有趣的是,原本期待藉此減少結婚時鋪張浪費的公證結婚,卻無心插柳地意外為另一群人開啟愛的生路。
1951年,大林國校的女老師張蓮珠,和男友鄧偉民舉行公證結婚。據說,兩人的愛情萌芽於三年前,經過三年的交往,決意成婚,於是,偉民委請媒人到蓮珠的家中說媒。沒想到蓮珠的父親不同意,蓮珠「為爭取婚姻自由」,和偉民偷偷前往臺北市舉行公證結婚,隔天還在報紙刊登結婚啟示,他們的友人還稱讚他們是「革命的結合」。(〈女教員私奔 與情郎成眷屬〉,《聯合報》1951年11月8日,第7版)
而1952年也有這樣的一則故事。家住基隆的軍人游新源前往鳳山受訓期間,結識了當地少女蔡盆,無奈蔡父與蔡母以南部女子不宜嫁北部人為由阻撓兩人婚事,蔡家長輩甚至表示寧可將女兒拋海,也不願與對方結親家。於是待蔡盆年滿二十歲達法定年齡後,相戀的兩人決定前往地方法院公證結婚。(〈突破家庭作難 少女公證成婚 新郎為一歸休軍士〉,《聯合報》1952年3月12日,第6版)
還有,當時任職鳳山被服工廠廠長的李起與同工廠的女工許清珠相戀,但礙於李起外省人的身分而不被本省家庭的許家接受,因此兩人選擇公證結婚完成海誓山盟之願。(〈公證一對連理璧人〉,《聯合報》1952年7月25日,第5版)。而這樁婚姻,也是高雄地方法院鳳山臨時公證分處正式成立後,所處理的第一宗案件。
法院就是月老廟
話說,日治時期臺灣社會雖已有鼓吹自由戀愛的潮流,但平心而論,多數的人依然相當依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直到戰後,許多家庭仍是阿爸阿母說了算,青年男女經常因為聘金談不攏、職業不相襯,或是省籍不相同等長輩認為「門不當、戶不對」的觀念,使得戀情遭受阻礙。這時候,沒有豐裕的結婚資金且婚姻無法自主的年輕人,如果想要勇敢地為自己的愛情「尋活路」,簡單、經濟且合法的公證結婚就像是愛情海裡的一塊浮木,讓原本無望的戀情得救。1952年《聯合報》的社會記者在聯合副刊上特別開闢了小說專欄,描述當時臺灣婚宴喜慶常見的習俗,其中一篇〈週末公證結婚〉正反映了戰後許多青年男女們選擇公證結婚以完成終身大事的社會現象。《聯合報》的編者也曾回覆讀者投書,婚戀遭到父母反對時,可向法院申請公證結婚,「萬勿走極端」啊!〈婚姻可自主 萬勿走絕路〉,《聯合報》1952年9月4日,第3版〉
但是社會觀念的演變需要時間,雖然可以見到不少人疾呼公證結婚很好,但還是有人呼籲要尊重家長的意思。例如1954年臺北縣議會開會時,議員何金塗即要求民政局長通知下屬利用里民大會開會時,多勸導年輕女孩不要一意孤行,傷了父母心。〈〈北縣議員勸女孩 勿因戀愛棄父母〉,《聯合報》1954年3月3日,第4版〉1955年花蓮縣議會也有議員質詢時提到,「目前有許多男女青年不念其父母長年培育之苦心,到法定年齡則瞞住父母或家長尋往公證結婚之路,破壞家庭,以使天下父母傷心」,因此議員特別呼籲青年男女結婚前要通知家長,「以維骨肉之感情」。〈〈婚嫁應通知家長〉,《聯合報》1955年12月18日,第3版〉這也反映了傳統台灣社會,不同世代在個人自主與家族倫理之間所產生的激烈拉鋸吧!
時至今日,隨著婚姻觀念的改變,嫁娶結婚習俗又更為簡化了,在臺灣法院認證有效的婚姻關係已演進為「登記結婚」。無論婚禮辦得多盛大風光,賓客雲集,或是登報聲明結婚都不具法律效力,要結婚也不需要再跑法院公證庭,而是由達法定年齡的兩造,到戶政事務所抽號碼牌辦理登記結婚,換發新的身分證與戶口名簿後,就具合法婚姻關係,甚至連結婚證書與戶籍都可自由選擇是否要購買或遷出轉入,結婚日期也可指定好記或是具意義的日期登記生效,一切更加省時、省錢且客制化。從公證結婚到登記結婚,社會時刻都在變,結婚其實可以很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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