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前「這樣打扮」通通違法 70年代2萬人遭警方取締
對於現代人而言,服裝、髮型、妝容代表個人的品味;頭髮可長可短,衣服色彩可亮麗或灰暗,穿著破舊的衣物更是一種時尚與流行。每一個人隨時都可以依照自己喜歡的方式進行穿搭,用以傳達個人風格,沒有人能管得著,政府更不會干涉。
然而在50年前可不是如此,衣裙的長短,那些衣物能穿與不能穿以及頭髮的長短都有安全尺碼做為規範;只要女性衣裙過短或者衣著過暴露,都會遭警方取締與開罰,至於男性則是頭髮過長、超過規定,不但隨時會被請進警局「關照」之外,尤有甚者更可能會被當街剪髮,而在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下還得支付一筆不少的理髮費用。
政府對於人民穿著與頭髮長短加以干涉,以現代眼光看來確實很不可思議,但是在1960年至1970年代當時只要不合法令規範,就會被視為「奇裝異服」,被認定有破壞社會秩序、礙風化與影響社會善良風俗之嫌,並且依照《違警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加以開罰。
當時的警備總部認為男子不可披頭散髮或者蓄長髮,不准穿喇叭褲、高跟鞋與掛耳墜,男性頭髮長度若是貼到後頸、兩鬢接近耳朵,就視為違法,至於女性迷你裙不得過短、亦不得穿著「過分暴露」之服裝,只要違反規定都視為奇裝異服,治安與教育單位都會加以取締,同時還得以情節輕重依照處3天拘留或罰緩60圓至120圓(為新台幣30倍)或三日以下拘留。
1970年至1971年光是台北市警局,就因為男子蓄留長髮、穿著喇叭褲與穿迷你裙過短的女子,超過2萬多人次遭警方取締。然而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對於非由法院對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或與警察主觀認定不明確而對人民拘留、罰役的法令,因違憲而在1981年先後廢止。
取締迷你裙 長短說不定短到令人側目地步 女警隊會出面干涉1970-11-06/聯合報/03版/
(本報訊)台北市警局女警隊,已決定採取行動取締迷你裙過短及衣著過暴露的少女,初期執行是以勸導為主,以後便斟酌處罰。
迷你裙的長短標準,女警隊並沒有訂定一個固定的標準,胡隊長說:這得看情形而定,如果迷你裙的短度到令人側目的地步,女警隊便會加以干涉。
取締迷你裙過短與衣著過於暴露,不僅在鬧區,其範圍甚至擴及夜總會及一切公共場所,因此,胡隊長希望少女自我約束,否則當女警員上前干涉時,會產生尷尬的場面。
迷你裙.喇叭褲.西裝髮 都有安全尺碼1970-06-22/聯合報/03版/
(本報記者趙慕嵩)有不少的女孩子最近發出了疑問:什麼式樣的衣服是奇裝異服?
這些少女希望警察機關能列出一項標準,相為她們很擔心走在路上受到取締。
台灣省警務處昨天發佈的一項通令中指出:迷你裙過短者,應嚴予取締。膝上廿公分但是短到什麼程度,卻沒有一個標準。
據一位警方官員表示:迷你裙本來就是一種很短的裙子,如果比一般的形式更短,那很可能受到取締。
實踐家專服裝設計科的講師郭心穎說,迷你裙的標準尺度是距離膝蓋二十公分高,假如高度超過了二十公分,走起路來,兩腿擺動時已經露出了內褲,那就顯得這條迷你裙太短了,很可能這就是警方要取締的對象。(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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