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一次的觀光護照
1979年一位領取到出國觀光護照的女士笑逐顏開,當時代出國是一件大事,在這之前一般人民無法以觀光的名義出國,要出國必須具備特殊理由,例如留學、商務等,過程也是要經過重重關卡才能取得出國的許可。
出國觀光規則公布 元月一日開始生效國民除十六歲至三十歲男子,
每人每年可申請出國觀光兩次,
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逾三個月
1978-12-31/聯合報/01版/第一版
【台北訊】國防部及內政部昨天發布「國民申請出國觀光規則」,規定除十六歲至三十歲的男子外,每人每一年可申請兩次,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出國觀光規則明年元月一日生效,三日開始受理申請。
「國民申請出國觀光規則」共十條,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便利國民出國觀光,加強國際民間交流,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在台灣地區設籍居住之中華民國國民,除左列男子外,均得申請出國觀光。
一、年達十六歲之當年一月一日以後尚未服完兵役者。
二、年達三十歲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第三條:出國觀光,暫以每人每一年申請二次為限。但以其他事由申請出入境者,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出國觀光地區,以前往自由國家及地區為限,不得前往共產國家及地區。
第五條:出國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六條:一般國民出國觀光,得由申請人自行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觀光局認可之甲種旅行社代辦。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其眷屬出國觀光,應經由其服務之權責單位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國軍人員及其眷屬出國觀光,另依國防部之規定辦理。
未滿十六歲之人出國觀光,應隨同直系血親尊親屬申請,合領出入境證及護照。
第七條:出國觀光者,應填具出國觀光出入境申請書一件、出國資料卡一件,繳全部戶籍謄本一份、最近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四張、工本費;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當時驗畢退還)。
第八條:出國觀光,除前往香港地區,持用出入境證外,凡前往其他國家地區者,由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函請外交部發護照。其出境證效期以六個月為限,因故未出境者,得申請延期一次六個月。
第九條:出國觀光者,不得在國外改變護照事由及延期加簽。並不得在香港申請護照轉往其他國家或在國外申請換發護照。
第十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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